香港代表團:
你們提出的“關於推動香港碳交易體系建設的建議”,由我部會同中央港澳辦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碳市場建設有關進展
碳市場是我國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和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制度創新,有利於推動全社會低成本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我國分別於2021年7月和2024年1月啟動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共同構成中國完整的碳市場體系,形成了雙輪驅動的格局。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我國頒布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發電、鋼鐵、水泥、鋁冶煉行業被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全國6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納入有效管控。截至2025年6月底,配額累計成交量6.6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459.29億元,價格“指揮棒”作用逐步顯現。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方面,出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發佈6項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支援可再生能源、生態系統碳匯、甲烷利用、節能增效等領域項目發展。截至6月30日,核證自願減排量累計成交量為219.38萬噸,成交額為1.85億元,切實鼓勵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發展。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堅持全國碳市場作為推動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基礎性制度的工作定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降低全社會碳減排成本,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建設美麗中國作出積極貢獻。
二、關於跨境碳交易
《巴黎協定》專門設立第六條碳市場機制(以下簡稱第六條機制),為各國探索減排路徑、實現低成本履約提供了重要途徑。經過多年談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9次締約方會議(COP29)通過第六條機制運作細則,為跨境碳交易活動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技術規範,各國可基於自願原則參與第六條機制下的跨境碳交易,對促進各國利用市場機制履行國際減排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在《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落地實施的背景下,我國正在積極研究推進跨境碳交易相關工作,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跨境碳交易管理制度,探索我國實施跨境碳交易的路徑。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全球自由貿易樞紐,具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和豐富的國際合作經驗,是我國開展碳交易有關國際交流的重要窗口,對我國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推進跨境碳交易具有重要意義。由於跨境碳交易涉及到國際減排義務核算、國際雙多邊談判、國內外制度銜接等複雜問題,仍需深入開展研究,生態環境部在統籌考慮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總體安排、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的基礎上,對碳市場互聯互通等重要問題持續開展深入研究。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就國內實施第六條機制下跨境碳交易制度開展深入研究,統籌部署開展我國參與跨境碳交易工作。生態環境部支援香港利用自身獨特優勢,組織開展跨境碳交易相關研究,與內地有關交易機構保持交流對話,加強跨境碳交易能力建設,互學互鑒,在國家統籌安排下為推動實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三、關於構建企業溫室氣體資訊披露制度體系
2024年11月,生態環境部配合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搭建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框架體系,規範企業可持續發展資訊披露。2025年3月,生態環境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通過鼓勵自願披露,有效激發企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內生動力,推動企業溫室氣體自主減排,《意見》鼓勵第三方機構積極為企業提供排放數據核算、關鍵資訊校核、披露報告核查、排放水準評價、投融資資訊對接等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相關的市場化服務。2025年4月,生態環境部會同財政部發佈《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徵求意見稿)》,標誌著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從宏觀框架向具體議題縱深推進。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進一步規範我國企業氣候相關資訊披露,引導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四、關於建立碳核算標準體系
生態環境部積極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標準體系總體設計,2025年5月印發《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標準體系建設方案》,加快構建科學實用、系統規範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標準體系,鼓勵各級各類標準協調銜接,形成標準合力。同時,積極推進各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項目減排量核算標準的制修訂。2024年以來,依託全國碳排放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累計發佈10項碳排放相關國家標準。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加快各領域、各要素、各環節的關鍵標準的制修訂,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標準國際交流與合作,跟蹤研究相關國際標準動態,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配合相關部門推動碳核算標準國際化。
感謝你們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