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麗麗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優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異常監管機制的建議”,由我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相關政策法規
城鎮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對各方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運營單位應確保出水達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作的突發情況時,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二是納管企業應按要求排放廢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三是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應規範廢水收集處理及監測。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範》(GB55027)明確要求工業企業應向園區集中,工業園區的污水和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其尾水不應納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業廢水處理達到環境排放標準的尾水,不應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二、工作開展情況
建議反映的部分污水處理廠進水異常導致出水超標問題,與各方責任落實不到位密切相關。為推動污水處理廠穩定運作,近年來我部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源頭管控。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納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和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用數據。組織開展自行監測抽查抽測,督促納管企業落實自行監測責任,壓實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倒逼納管企業達標排放。協同有關部門印發《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關於推進建制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方案》等政策文件,進一步強化工業企業污染控制規定,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製造等工業企業排放的含有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對已經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網,向園區集聚,避免污水資源化利用的環境和安全風險。
二是強化監督管理。完善生態環境、城鎮排水、城管等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加強對納管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超標排放、偷排等違法行為。出臺《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處理》,對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的一般規定、監測方案制定、資訊記錄和報告等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持續推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截至2024年底,全國聯網單位突破7萬家、監控點位超12萬個。鼓勵納管企業與污水處理廠通過簽訂委託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應急響應等內容。加強公眾監督,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已在其門戶網站設立污染源環境監管資訊公開欄目,公開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
三是探索實踐包容審慎監管制度。2023年,我部公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其中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通知》規定,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有關規定,我部指導地方結合實際制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處罰相關政策。近期,我部審議通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設置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提升了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技術內容的精準性、科學性。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將協同有關部門,持續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進一步抓好制度政策的落實。壓實各方責任,指導各地將不能接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工業企業排水及時退出市政管網,引導污水處理廠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委託處理合同等方式,嚴格管控進水水質水量。
二是進一步加強重點水污染源監管。督促地方嚴格監管執法,積極應用數智化執法監管體系等技術手段,緊盯水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精準發現並嚴肅查處排污單位超標排放、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三是進一步落實執法寬嚴相濟。督促指導地方參照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結合實際情況,堅持教懲結合、以督促改,合理行政、過罰相當,切實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相關規定。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