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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007號建議的答覆

2025-10-10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5-10-10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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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葉紅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支援符合標準的太湖清淤底泥用於土壤改良的建議”,由我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我部高度重視太湖水環境治理,對您在建議中提出的關於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鼓勵地方制定清淤淤泥資源化利用標準方法等工作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吸納,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推動淤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
  一、相關工作和政策
  “十四五”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先後印發實施《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文件,明確科學實施清淤固淤等重點任務。
  清淤底泥除了會富集重金屬污染物外,往往還會富集有機污染物。這些污染物具有隱蔽性、累積性和持久性,相關法律明確要求嚴格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簡稱《固體法》)于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新增規定“從事水體清淤疏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産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固體法》明確“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並規定了不屬於固體廢物的情況,即“經無害化加工處理,並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産品品質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式認定為不屬於固體廢物的除外”。2020年,生態環境部發佈《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2020),規定了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和監測要求,明確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應遵迴圈境安全優先的原則,保證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全過程的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河湖清淤底泥的有機質、氮、磷等營養物質,對於培肥土壤有一定積極作用,但河湖清淤底泥含有一定程度的重金屬等,長期施用河湖清淤底泥改良農用地存在土壤重金屬累積造成土壤污染的風險。
  二、下一步工作
  我們將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商農業農村等部門,推動加大清淤底泥綜合利用研究力度,促進底泥綜合利用,併為完善相關標準規範提供科學依據。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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