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潔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建立電磁排污許可制度和電磁環境品質監管體系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電磁輻射是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污染物之一,但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專項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隨著中國式現代化深入推進和我國新質生産力加快形成,5G、特高壓電網、衛星網際網路、雷達等電磁技術應用迅猛發展,公眾環境中電磁輻射水準呈顯著增長趨勢,電磁輻射超標事件時有發生,電磁輻射鄰避問題高發,環境影響日益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在這一形勢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列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二類項目,並納入生態環境法典統籌推進。
您詳細分析了當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面臨形勢,提出將電磁輻射設施全面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開展電磁輻射設施産品環境認證、建立電磁環境品質監管體系等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對我們明確下一步工作重點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作用。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是推動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積極把握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歷史機遇,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機構彙報立法思路和制度考慮,積極溝通行業部門和相關企業爭取達成共識,充分發揮院士專家智慧,解決立法關鍵問題,大力推進法典電磁輻射污染防治部分編纂工作。當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已形成較為成熟的編纂思路和制度設計,明確電磁輻射排污許可、電磁環境品質管理、電磁輻射設施分類管理等重要制度。法典中設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專章,已完成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完善電磁輻射環境標準體系。制定發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等2項電磁輻射領域國家標準和15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初步構建了一套縱向包括環境限值、監測方法、技術規範等內容,橫向涵蓋輸變電、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雷達、無線通信等主要監管領域的標準體系,為我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標準支撐。
三是探索電磁輻射排污許可管理。根據《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探索將電磁輻射依法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體系的實施路徑,積極開展電磁輻射排污許可試點。前期在浙江、廣東、陜西等3個省份開展變電工程排污許可小範圍試點,核發103項電磁輻射排污許可證,驗證變電工程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可行性。目前正在開展新一輪試點,範圍擴大到5個省份,設施類型涵蓋廣播電視、雷達、衛星地球站、變電工程、工科醫設施等,為電磁輻射全面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提供實踐支撐。
四是開展區域電磁環境現狀調查。出臺《區域電磁環境調查與評估方法(試行)》,規範區域電磁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推動10個省份開展區域電磁環境現狀調查試點,摸清代表性區域電磁環境現狀水準,研究探索電磁環境品質管理機制。
五是推動建立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共同印發《通信基站環境保護工作備忘錄》,明確通信企業在環境監測、資訊公開、科普宣傳、信訪投訴等方面責任,並對備忘錄落實情況、監測數據品質等開展核實,推動解決通信基站環境突出問題,創造良好行業發展環境。工業和資訊化部持續規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印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等法規文件,實施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建立全國統一的設備銷售備案資訊平臺;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依法為147種型號無線電發射設備發放型號核準許可;依法依規查處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無線電臺(站)等行為,近年查處案件數量均在3000起左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們贊同您提出的有關將電磁輻射設施全面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開展電磁輻射設施産品環境認證、建立電磁環境品質監管體系等建議。下一步,將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配合立法機關推進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在法典中明確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職責,推動形成污染防治和鄰避問題化解的合力。根據電磁輻射排放水準和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對電磁輻射設施實施分類管理,研究制訂電磁輻射設施分類管理名錄;推動行業主管部門針對可能産生電磁輻射污染的産品制定電磁輻射限值。
二是積極推動電磁輻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深入開展電磁輻射排污許可試點工作,加快制定電磁輻射排污許可配套法規標準,持續完善電磁輻射排放標準體系。
三是建立健全電磁環境品質管理制度。研究修訂電磁環境品質標準,探索對電磁環境品質實施分區管控。啟動電磁環境品質管理試點工作,研究構建電磁環境品質管理指標體系。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