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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有關負責人就《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1-01-06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1-01-06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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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針對《辦法》出臺的背景、意義和作用等問題,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問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辦法》是對《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號,以下簡稱3號局令)和《地方環境品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9號,以下簡稱9號部令)的整合修訂。3號局令和9號部令的發佈實施,對推進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和標準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指引和規範作用。但是,隨著新《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新《標準化法》出臺,國務院機構改革及職能調整,以及我部對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與實施工作提出新思路,3號局令和9號部令已不適應新的環境管理要求。主要體現在:1、標準類別劃分和體系構成不能涵蓋法律法規及職能調整賦予我部的環境管理領域;2、標準定位與制訂原則不能滿足環境品質改善、環境風險防控等新時期生態環境管理需求;3、不能有效指導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工作;4、缺失標準實施評估和資訊公開等管理要求,不能反映生態環境標準管理改革進展。因此,我部組織開展了3號局令和9號部令的修訂工作。
  問:請問出臺《辦法》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答:《辦法》緊密圍繞我國生態環境管理髮展需求和標準工作亟需解決的問題,提出了我國新時期生態環境標準工作的總體思路與方向,完善了標準類別和體系劃分,明確了各類標準的作用定位和制定原則及實施規則,規定了地方標準制定與備案有關新要求,更加注重標準實施及評估,將有利於指導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及實施工作的開展,對於貫徹落實環境法律要求,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國家、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發展,加強標準實施,推進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將更有力地支撐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
  問:請問《辦法》與《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的定位作用和相互關係是什麼? 
  答:《辦法》是我國生態環境標準工作的統領與指南,規定了生態環境標準體系構成、各類標準制定原則與基本要求及實施方式,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評估和資訊公開等方面的總體要求。《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是針對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專項管理規定,是落實《辦法》的相關配套性管理文件,主要規定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的基本原則、相關主體責任、制修訂工作程式與要求,以及工作品質與進度管理及處罰措施等內容。
  問:請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共10章54條,可以分為一般性規定、各類標準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地方標準管理要求、標準實施評估及其他規定四個部分。
  《辦法》的第一章“總則”是第一部分,即一般性規定,共9條,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生態環境標準定義、標準分類和執行範圍、發佈形式和法律效力、職責分工、通用制定原則和基本程式、禁止性規定、標準實施要求。
  《辦法》的第二、三、四、五、六、七章是第二部分,即六類標準(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範)的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共29條,主要規定了六大類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目的、具體類型、制定原則、基本內容、實施方式等。
  《辦法》的第八章“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是第三部分,共9條,主要規定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關係、地方標準制定情形與指導性要求、備案要求、報備材料、備案資訊公開等內容。
  《辦法》的第九、十兩章是第四部分,即標準實施評估及其他規定,共7條,主要規定了開展生態環境標準實施評估的作用定位、評估週期和各類標準的實施評估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標準資訊公開、標準解釋等事項。
  問:請問《辦法》的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一是完善標準體系及類別劃分。在“兩級五類”標準體系基礎上,增加“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類別,並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應對氣候變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標準納入生態環境標準體系。
  二是調整和明確各類標準的作用定位與制定原則。遵循生態環境標準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體現新時期生態環境管理需求,分別明確六類生態環境標準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則與基本內容要求。特別是在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明確了不同類別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定位區別與適用範圍。
  三是明確標準實施相關要求。為確保標準有效實施,規定在排放標準發佈前,應制定配套的標準實施工作方案;針對各方對標準實施提出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與地方,綜合型、行業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標準的制定原則、要求和實施順序。
  四是加強指導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工作。針對部分地方存在的標準工作滯後、制定思路不明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地方因地制宜開展標準制修訂工作,第四十條規定了應當制定地方排放標準的情形,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地方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同時,還進一步規範了地方標準備案等管理要求。
  五是增加標準實施評估和資訊公開相關規定。為充分發揮標準在環境治理和優化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明確了標準實施評估的作用定位、評估週期和評估原則;此外,還增加了標準資訊公開等規定。
  問:請問為什麼要在現行標準體系基礎上增加“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類別?依據是什麼?
  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準,並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關於土壤污染防治風險管控的原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主要用於風險篩查和分類,而非品質達標評價。據此,我們在《辦法》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類別,並明確了此類標準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則與基本內容要求。
  問:請問氣候變化相關標準,在《辦法》中是如何進行標準分類的?
  答:應對氣候變化領域標準,主要包括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企業碳排放核查、企業單位産品碳排放限額等標準。其中企業單位産品碳排放限額標準,主要解決重點行業單位産品碳排放限定值、基準值和先進值的確定等方面的問題,與生態環境標準體系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似。但目前因沒有上位法授權,暫未列入排放標準,而是將這類標準納入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範範疇。
  問:請問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哪些具體類型,各類標準的制定原則與要求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展較快,不僅國家層面新發佈了一些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層面也發佈了涉及重點行業、通用設施,以及特定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更清晰界定不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作用定位,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在《辦法》中明確: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行業型、綜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4種類型。其中,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特定行業或者産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範圍以外的其他行業污染源的排放控制;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跨行業通用生産工藝、設備、操作過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區域範圍內的污染源排放控制。
  制定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反映所管控行業的污染物排放特徵,以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和可接受生態環境風險為主要依據,科學合理確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針對所管控的通用生産工藝、設備、操作過程的污染物排放特徵,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特徵,以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可接受生態環境風險、感官閾值等為主要依據,科學合理確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圍繞改善生態環境品質、防範生態環境風險、促進轉型發展,在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基礎上作出補充規定或者更加嚴格的規定。
  問:請問各類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規則是什麼?
  答:針對同一排污單位,同時存在不同級別、不同類型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時,如何確定該單位應執行的排放標準,是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環境監管執法等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為明確標準實施規則,《辦法》第二十四條對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的優先順位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二)同屬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三)同屬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於綜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均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問:請問《辦法》在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為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生態環境品質負責制,推進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的規範發展,《辦法》重點針對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工作做出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了應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形。為了更有針對性地改善環境品質和防控環境風險,促進經濟綠色高品質發展,《辦法》規定了省級政府應當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五種情形,並給出制定原則,為地方標準制定工作提供更為明晰的指引,有利於推動地方標準發展。
  二是強調地方標準應始終保持嚴於國家標準的基本要求。《辦法》明確新發佈實施的國家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控制要求嚴於現行的地方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依法修訂或者廢止。
  三是調整明確了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的備案要求。《辦法》明確規定地方標準備案的範圍僅限于地方環境品質標準、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該備案屬於事後備案,不是事前審查。備案不是地方標準生效的前提條件,我部備案與否,均不影響地方標準生效執行。
  問:請問《辦法》規定了哪些應當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形?
  答:《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産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比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更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一)産業密集、環境問題突出的;
  (二)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滿足所轄流域或者區域環境品質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區域環境形勢複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問:請問地方生態環境監測標準是否能用於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控制項目的測定?
  答:近年來,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對於該類標準是否能用於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控制項目的測定,目前缺乏統一的規定,容易造成執行中的困惑。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制定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當採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制定適用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的,可以採用其他部門制定的監測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時,若針對某一控制項目,尚無相應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時,可以在地方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相應的監測分析方法,或者採用地方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在適用於該控制項目監測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實施後,地方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將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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