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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司

2018-10-08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8-10-08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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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職責

  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和對外聯繫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及風險防範工作,承擔境外生態環保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聯繫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涉及生態環境合作事務,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會議。承擔政府間雙邊和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事務。承擔“一帶一路”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組織核安全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指導駐外生態環境機構工作。承擔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國合會)相關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處理港澳臺生態環境合作與交流事務。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綜合處(國合會秘書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部因公出訪、來華人員和在華召開國際會議的審核審批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生態環境事務,承擔國合會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2.國際組織處(簡稱國際處)。承擔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相關工作,承擔與聯合國、國際政府間與非政府間組織及其駐華機構的聯繫與合作,負責處理世界貿易組織涉及生態環境問題,承擔多邊國際生態環境會議參會、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監督管理,指導常駐聯合國環境署代表處工作。

  3.生態環境公約處(簡稱公約處)。組織提出參與國際生態環境公約談判的相關政策,組織生態環境部&&的公約談判,參與其他公約涉及生態環境問題的談判,研究提出履約有關問題建議,負責聯繫相關生態環境公約秘書處等國際機構。

  4.亞非拉處(簡稱亞非處)。承擔與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區國家和地區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駐華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等工作。承擔“一帶一路”生態環保相關工作。

  5.歐洲美大處(簡稱歐美處)。承擔與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中亞地區國家和地區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駐華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等工作。

  6.核安全國際合作處(簡稱核國際處)。負責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國際公約談判、國際組織的統一對外聯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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