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負責核燃料迴圈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鈾(釷)礦、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相關核設施、輻射源和放射性物品運輸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核燃料與運輸處(簡稱核燃料處)。承擔核燃料迴圈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3.放射性廢物管理處(簡稱放廢處)。承擔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4.核技術利用處(簡稱核技術處)。承擔核技術利用項目的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5.電磁輻射與礦冶處(簡稱電磁礦冶處)。承擔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鈾(釷)礦項目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