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近日印發,旨在進一步加強全區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意見》明確了有限人為活動類型,並通過明確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辦理程式、加強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有限人為活動管理,進一步強化有限人為活動管控。提出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的“十種”情形。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有限人為活動,應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意見》還明確了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程式。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准,嚴禁擅自調整。因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採礦權、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以及其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調整的,按程式辦理;及時更新生態保護紅線數據,生態保護紅線按規定作出調整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按程式申請更新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數據後,作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執法督察依據。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