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責任落實破解生態環境保護難題
生態環境部黨組書記 孫金龍
生態環境保護能否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幹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必須追究其責任,而且應該終身追究。這一重要論述深刻闡明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求我們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牽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切實以責任追究推動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確保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出臺一系列改革舉措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進一步壓緊壓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規定(試行)》,明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生態環境部門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負責人責任。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管發展的、管生產的、管行業的部門必須管環保。建立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河湖長制、林長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制度。創造性實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成為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硬招實招。但從督察執法發現、社會媒體曝光的生態環境問題看,一些領導幹部仍然存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不到位、打折扣的現象,造成嚴重後果和社會不良影響。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品質負總責。當前,一些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履行生態文明建設政治責任不紮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力,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研究不夠、統籌不夠、督辦不夠,甚至仍在走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經濟增長的老路。比如,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有的地方“環湖開發”、“貼線開發”現象突出,部分區域被房地產開發項目蠶食,部分項目直接侵佔保護區,時任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責任意識不強,在生態環境保護上標準不高、要求不嚴,只算眼前賬、不算長遠賬,造成嚴重生態破壞。還有的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落實長江保護法不到位,對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管控要求認識不清、重視不夠,違法違規批准建設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不到位,就可能導致生態環境保護壓力傳導層層遞減、逐級弱化,進而造成生態保護底線失守、綠色發展根基動搖、民生福祉受損。
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履行“一崗雙責”,對分管行業或領域的生態環境問題負領導責任。當前,有的領導幹部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不到位,對分管部門、行業或者領域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的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及時,分管行業或領域的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離黨中央要求還有差距。比如,有的地方領導幹部對水環境治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分河段河長制形同虛設,城市水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城市建成區內水體黑臭問題嚴重。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有的地方無序採砂問題突出,部分採砂企業未辦理徵佔用手續,違規佔用草原、林地,當地分管領導未及時指導相關部門按規章制度要求開展整治工作,致使違法違規行為長期存在。分管領導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不到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鏈條就會斷檔脫節,相關部門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就可能壓力不夠、動力不足,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就容易出現空白,從而削弱生態環境保護整體成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堅持全方位佈局、系統化構建、多層次推進,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牢牢牽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圖為近年來制定實施的部分生態環境領域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 孫彤/製圖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幹部承擔本行業或本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是構建齊抓共管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的重要一環。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部門領導幹部在制定相關制度規定、工作舉措時,未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要求,違規批准開發利用規劃和項目,未按照規定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生態環境執法存在不作為、亂作為、不規範等問題,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比如,在黨中央明令要求各地嚴控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簡稱“兩高”)項目開工的情況下,有的地方部門領導幹部依然組織申報“兩高”項目,對“兩高”項目未批先建問題整改工作督辦不及時、效果不佳。有的地方部門領導幹部消極應付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定,對林地保護修復重視不夠,日常監管等關鍵環節履職不到位,違法佔用林地、破壞森林資源問題突出。還有的地方濕地破壞問題嚴重,群眾對此反映強烈,有關部門領導幹部卻沒有給予重視,未認真組織排查整治。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幹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不到位,就容易導致行業監管出現盲區,審批、執法寬鬆軟,污染風險持續累積,同類生態環境問題反覆發生,群眾環境訴求難以得到及時回應和解決。
中央企業肩負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政治責任和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的時代使命,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理應起到示範&&作用。但從督察發現的問題看,有的中央企業領導幹部對生態環境保護失職失責失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堅決不徹底,推動綠色轉型和高品質發展意識不強、動力不足,對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不重視,甚至&&造假、包庇縱容,造成嚴重生態環境問題。比如,有的企業尾礦庫未按要求建設截洪溝,尾砂隨意堆放,煙氣無組織排放嚴重、散逸明顯,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曾多次約談或發函督促整改,但企業領導幹部不重視、不履責,敷衍應對整改。有的企業負責人生態安全意識樹得不牢,違規取水且未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治理,對生態破壞負有直接責任。有的企業負責人未按要求推進煤礦環保設施建設,導致煤礦退水水質超標排放,造成河段水體變黑。有的企業更新淘汰老舊機電設備不力,造成工藝落後、能耗偏高、排放超標等問題,制約了企業綠色低碳轉型。中央企業領導幹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不到位,就可能導致企業綠色發展導向出現偏差;生態環境保護投入不足、污染治理滯後,生態環境風險隱患長期得不到化解,不僅阻礙企業可持續發展,甚至會對國家生態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這些問題的產生,一方面是由於一些地方、部門和企業領導幹部思想認識不到位,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不深入,綠色發展理念樹得不牢固,政績觀存在偏差。其中,既有片面把經濟增長當作硬任務、將生態環保視為軟指標,在項目佈局中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的功利傾向,也有重表面景觀、輕基礎保障,忽視群眾身邊噪聲、油煙、小微水體污染等民生環境問題的工作偏向;既存在熱衷短期顯績、對週期較長的生態修復工作投入精力不足的短視思維,也有形式主義作祟、責任擔當不夠的問題,面對環境矛盾消極避責、推諉拖延,最終把小問題拖成大矛盾,局部問題演變為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也與一些領導幹部能力不匹配、制度不完善、考核不科學等因素有關。有的領導幹部自身能力不過硬,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統籌協調力度不夠,整合部門力量、調動各方資源不足,未能形成工作合力,導致一些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難以落地。責任追究制度體系不夠健全,與督察執法、監測評估、損害賠償等制度銜接不夠順暢,“明責—履責—督責—追責”的責任鏈條尚未完全打通;有的地方和部門還存在責任攤派、問責泛化等現象,缺乏精準性和有效性。考核評價和追責問責也存在脫節傾向,考核中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線索未能及時移交追責,“考不言責”、“以考代責”現象仍然存在,追責問責的警示作用發揮不夠。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2015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首次對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對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地落實發揮了重要作用。202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貫穿始終,進一步拓寬適用對象,重點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成員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地方黨委有關部門領導成員4類責任主體的責任追究情形進行細化完善,並改進了責任追究方式和機制。2026年10月,黨的二十屆五中全會提出,健全各負其責、統一協調的責任體系,優化責任落實考評機制。這對於推進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動“十五五”時期美麗中國建設取得新的重大進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更加嚴密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得到全面壓緊壓實,美麗中國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左上圖為2026年6月9日拍攝的北京城區(新華社記者 王建華/攝);右上圖為2026年8月1日在甘肅省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境內拍攝的祁連山景色(無人機照片,新華社發 郎文瑞/攝);左下圖為2026年10月16日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察哈爾右翼前旗拍攝的黃旗海自然保護區(無人機照片,新華社記者 連振/攝);右下圖為2026年7月7日,遊客在白洋淀荷花大觀園遊覽(無人機照片,新華社記者 牟宇/攝)。
作為對生態和環境履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職能部門,生態環境部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認真落實《辦法》要求,立足部門職責用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這個“硬抓手”,壓緊壓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提供堅強保障。
強化督察追責問責震懾作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體制創新和重大改革舉措。近年來,通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查處了一批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推動地方和企業對相關領導幹部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追責問責。《辦法》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工作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以及領導幹部失職失責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由其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責任追究。要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利劍作用,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協同推進追責問責與督察整改工作。壓緊壓實被督察對象督察整改主體責任,對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幹部責任,推動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
精準科學依法開展追責問責。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精準科學、依規依法,切實維護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規範性。要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進一步厘清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權責邊界,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黨政領導幹部追責問責,增強追責問責的剛性約束,做到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同時,《辦法》明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政績觀偏差、違背新發展理念和高品質發展要求等,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不論責任人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離職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究責任。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結合歷史成因、性質程度、應對處置、後果影響、挽回損失等情況,準確作出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決定,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過,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
建立科學合理考核問責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是推動落實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的重要抓手。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圍繞黨政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生態環境品質狀況、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以及群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紮實開展美麗中國建設成效考核。把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方面,實施最嚴格的考核問責。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落實好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加大考核結果應用和問題整改力度,推動考核評價與追責問責有效銜接,科學評價幹部政績,促進幹部更好擔當作為。
形成有效追責問責工作合力。《辦法》明確,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對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並根據工作需要加強會商研判、綜合作出責任追究決定或者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等之間的資訊共用和協調聯動,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線索移送、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等工作舉措。健全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現機制,充分發揮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督察、損害賠償等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確保問題線索及時發現、及時查處。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必要時對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或者跨區域、跨流域、跨部門的生態環境損害複雜問題開展提級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開展責任追究,確保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