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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佈第十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舉報獎勵領域)

2023-02-03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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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指導各地按照《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將群眾舉報作為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重要途徑,充分調度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對舉報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實施重獎,查辦了一批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推動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近期,生態環境部公佈舉報獎勵領域的6個典型案例,並對辦理相關案件的河南省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殷都分局、浙江省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汪清縣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南安陽對群眾舉報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實施獎勵
  2019年6月10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向安陽市殷都區許家溝鄉下堡村石背玉溝傾倒危險廢物。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殷都分局立即組織現場檢查,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傾倒物進行鑒定,結果顯示為鋁灰,屬於危險廢物,現場共挖出涉案危險廢物約4332噸。安陽市人民政府&&,組織生態環境、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成立“6.10”環境案件偵辦專案組,查明瞭以程某為首的犯罪團夥,長期從事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全力偵破,在安陽市殷都區轄區內共發現廢鋁灰傾倒點11處、暫存點1處,涉及河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河北、安徽、浙江等8個省市的多家企業。目前涉案廢鋁灰已全部清理處置到位,共清理處置危險廢物47280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該團夥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12月,安陽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該團夥中30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2022年4月29日,根據《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給予舉報人五萬元獎勵。
  二、浙江溫州對群眾舉報非法傾倒含重金屬蝕刻廢液案實施獎勵
  2021年11月1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平陽縣蝕刻工藝品有限公司夜間向農田、工地、下水道以及海域多次傾倒含重金屬、廢酸的蝕刻廢液。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成立專案組,並啟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利用衛星定位技術鎖定嫌疑車輛移動軌跡,採取夜間蹲點,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行動,于2021年12月1日淩晨,現場抓獲駕駛箱式小貨車傾倒蝕刻廢液的劉某彬、劉某欽,經取樣監測,廢液中總鋅濃度為7.98×104mg/L,總銅濃度5.9mg/L,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排放濃度限值,超標倍數分別為3萬餘倍及10.8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劉某彬、劉某欽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陽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根據《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陽分局給予舉報人五萬元獎勵。
  三、上海對群眾舉報利用滲坑超標排放有毒物質案實施獎勵
  2022年3月22日,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滬青平公路附近有人非法從事金屬件酸洗加工。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對孫某彬經營的金屬件表面處理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場所主要從事包含酸洗、發黑工藝的金屬件表面處理加工,生産過程中將産生的含重金屬廢水排放至車間外未落實防滲防漏措施的露天方形坑內。經現場取樣監測,坑內水樣中總鉻濃度為28.6mg/L,總鋅濃度為330mg/L,總鎳濃度為65.3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規定排放限值的56.2倍、164倍和652倍,存在利用滲坑超標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孫某彬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二萬元獎勵。
  四、吉林延邊對群眾舉報非法採金污染環境案實施獎勵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汪清縣分局(以下簡稱汪清縣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塔子溝林場原廢棄金礦附近疑似存在非法採金行為。汪清縣分局會同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對塔子溝林場內無名礦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處為廢棄金礦礦井,有疑似噴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礦洞壁周圍發現噴淋痕跡,且無防滲措施。汪清縣分局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分別對礦洞內部岩壁固態礦石、黃褐色泥沙、收集桶內廢水、地面積水進行了現場取樣。發現2份固態礦石總氰化物含量分別為7.38mg/kg和6.53mg/kg;2份泥沙總氰化物含量分別為123mg/kg和50.3mg/kg;收集桶廢水和地面積水中總氰化物含量分別為0.095 mg/L和0.131mg/L(pH均為7.68)。經汪清縣分局調查,該案係非法使用氰化物提取黃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該案涉嫌污染環境罪。2022年8月12日,汪清縣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根據《延邊州公眾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延邊州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一萬元獎勵。
  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八師石河子市對群眾舉報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實施獎勵
  2021年8月20日,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石河子市北泉鎮一廢舊塑膠破碎加工作坊,無相關手續進行生産活動。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在未取得危險廢物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2021年3月至8月期間共加工廢礦物油包裝物、與農藥直接接觸的塑膠廢棄包裝物約14.9噸,收集貯存廢礦物油包裝物、與農藥直接接觸的塑膠廢棄包裝物2.4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該加工點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2021年10月26日,根據《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第八師石河子市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一萬元獎勵。
  六、廣西來賓對群眾舉報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案實施獎勵
  2022年4月13日,來賓市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來賓華勝紙業有限公司將不明白色物質排入紅水河。來賓市生態環境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來賓市檢察院指導下,會同來賓市公安局來華分局、來賓市工管委多次派執法人員赴現場開展調查、組織暗訪,並利用無人機鎖定排放痕跡和管路。最終查實該公司存在通過在生化處理池違規補充清水以保持法定排污口廢水線上監測數據達標,廢水處理站的氣浮器、生化處理池長期未使用,私自在廠區西面圍墻外埋設管道用於偷排生産廢水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該公司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2年6月28日,來賓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2022年7月14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有關規定,來賓市生態環境局給予兩名舉報人每人五千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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