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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監管單位“怎麼查、怎麼治、怎麼管”?|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技術指南解讀②

2026-09-09

2026-09-09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佈《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技術指南》(HJ 1478—2026)(以下簡稱《指南》),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在全面總結“十四五”期間1.7萬餘家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指南》聚焦“查什麼、怎麼查、怎麼判、怎麼治”作出了系統安排。重點監管單位需要準確理解《指南》的核心變化、落實好各項要求。
  從“試行”到“正式”,企業需要把握的三個核心變化
  與2021年《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相比,《指南》的法律效力和技術要求在3個關鍵維度上發生了實質性變化,企業需要給予足夠重視。
  排查範圍從“全覆蓋”轉向“精準聚焦”。試行指南實施5年來,一個突出的問題是,企業不少地上設施也被納入排查範圍,與安全生産管理存在重復。《指南》明確將排查重點精準聚焦于風險較大的隱蔽性設施和重點場所防滲阻隔設施,並強化了與安全生産管理的區分。經初步測算,企業需要排查的重點場所和設施設備數量可平均減少約30%。這一調整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把有限的資源和精力集中到風險最高的環節,既不降低防控標準,也不增加企業不必要的負擔。需要強調的是,範圍縮小不等於標準降低,恰恰相反,對於納入排查範圍的對象,《指南》的要求比過去更加具體、更加規範。
  隱蔽設施滲漏檢測從“彈性建議”變為“剛性約束”。埋地儲罐、管線、池體等隱蔽性設施滲漏風險識別是本次《指南》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過去不少企業以目視檢查和資料檢查應付了事,而這類設施一旦滲漏,難以通過目視檢查發現,等到監測數據異常時,污染往往已經擴散。針對這一問題,《指南》明確,投入使用10年及以上且未設置有效泄漏檢測設施的隱蔽性設施,需定期開展滲漏檢測。同時,附錄D篩選了一批技術較成熟、經濟成本相對可接受的方法供企業選擇,使這一要求具備可操作性。對部分企業而言,這項要求涉及檢測能力和技術儲備的完善,需要提前做好工作銜接和實施準備。
  隱患情形的認定和整治標準從“原則要求”走向“照單執行”。《指南》針對14類重點場所、11類重點設施設備,梳理了138種具體隱患情形,對應提出了整治要點,並針對工程類整治措施總結形成了典型模式。企業對照附錄C即可完成自查——從防滲地面有沒有裂縫、圍堰有沒有破損,到管道有沒有做滲漏檢測,一目了然。這種“照單排查”的設計,大幅減輕了企業對第三方機構的依賴,也降低了排查結果的主觀隨意性。
  在此基礎上,企業須牢牢把握三條“硬杠杠”。一是“入名錄即排查”,首次納入名錄的企業,需在當年度完成全面、系統的排查,不得跨年;二是“2年至3年一輪常態化排查”,週期不得隨意延長,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異常時須立即啟動補充排查;三是“隱蔽設施滲漏檢測”,投用超10年且未設置有效泄漏檢測設施的,每3年至5年需開展一次泄漏檢測。
  “一清單一台賬”是排查整治的核心成果
  企業落實《指南》的核心成果,主要體現在附錄B的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清單、附錄E的隱患排查整治臺賬以及相關檔案材料上。其中,附錄B和附錄E均為規範性附錄,企業應按標準模板規範填寫。
  清單解決的是“查什麼”的問題。企業須通過資料收集、人員訪談和現場踏勘,全面識別有毒有害物質,確定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重點場所指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産、貯存、利用、處置的場所,如生産裝置區、儲罐區、裝卸區、廢水處理站等。重點設施設備特指涉及有毒有害物質且通過目視檢查不能發現滲漏的隱蔽性設施,主要包括埋地、半埋地或接地的儲罐、池體及埋地管道。重點設施設備因目視不可及,是滲漏風險最高、最容易被忽視的環節。
  臺賬解決的是“做了沒有、改好沒有”的問題。現場排查完成後,企業須按附錄E建立臺賬,記錄排查情況和隱患整治情況。臺賬包括3個核心內容——排查時設施設備現狀、隱患點的情況、計劃整治和實際整治完成情況。
  整治隱患要堅持分類施策,優先關注“可視化”改造方向
  排查是手段,整治才是目的。《指南》採用了“實事求是、分級管控”的策略。
  整治時限分為兩類。常規排查發現的隱患,須在下一輪排查前完成整治閉環;因監測異常補充排查發現的隱患,考慮到溯源分析和工程治理的實際複雜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整治期限,但須制定階段性整治方案並逐年推進落實。
  整治方式分為兩種: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若通過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巡檢維護等管理手段能消除隱患,可不採用工程措施,這為企業提供了靈活選擇,避免過度整治增加負擔。但對於確需工程措施的,附錄F總結的典型模式可供企業參考選擇。
  這裡特別建議企業關注“可視化”改造方向——將埋地設施改造至地面以上或加裝二次防護設施。從長期來看,既降低了滲漏風險,又便於日常巡檢和維護,同時降低了後續滲漏檢測的頻次和成本,是性價比較高的路徑。涉及工程措施的,整治完成後還須以監測數據驗證成效,形成“排查—整治—驗收—監測驗證”的完整閉環。
  企業需要關注的三個管理維度
  一是排污許可證中土壤環境管理事項的記載。目前,排污許可證(副本)已按大氣、水、固廢、噪聲、土壤等要素實行分冊管理,專門設置了“土壤分冊”,內容涵蓋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隱患排查整治等環境管理要求。納入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應當按排版污許可證管理要求,將隱患排查整治頻次、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清單等隱患排查整治事項,以及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自行監測事項在排污許可證中完整、真實、準確記載,自行監測點位、頻次、指標等須符合《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要求。後續,生態環境部門將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為載體,推動土壤環境管理事項的線上填報、動態更新和智慧核查。企業應當確保排污許可證中土壤相關內容的記載真實、準確、完整,做到證照一致、賬實相符。
  二是對照四個方面開展品質自查。結合《指南》品質保證與品質控制要求,企業可從排查整治規範性、識別全面性、排查結果準確性、整治有效性四個方面對自身工作品質進行自查。以下幾點需要特別關注:是否在納入名錄當年開展了排查;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是否存在遺漏;投入使用10年及以上且未設置有效泄漏檢測設施的隱蔽設施是否能提供5年以內的滲漏檢測記錄;監測結果異常的是否開展了溯源分析和滲漏檢測;常規隱患是否在下一輪排查前完成了整治閉環。
  三是把握時間節點,分類做好銜接。《指南》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實施,此後新啟動或正在開展的排查整治,須全面執行新標準要求;此前已完成排查整治的,可對照新標準查漏補缺,對不符合要求的環節補充完善,無需重復排查。排查整治檔案材料須及時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填報,作為後續品質核查的基本依據。
  《指南》的發佈,標誌著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從“試行探索”進入了“規範執行”的新階段。對企業而言,把握“入名錄即排查”“2年—3年一輪常態化排查”“隱蔽設施滲漏檢測”三條剛性要求,落實“一清單一台賬”兩項核心成果,對照品質控制要點主動開展自查自糾,方能在守住環境安全底線的同時,支撐企業綠色高品質發展。
  (作者為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吳嘉慧 吳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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