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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堅持精準治“隱”科學防“漏” |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技術指南解讀⑥

2026-09-11

2026-09-11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生態環境部發佈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技術指南》(HJ 1478—2026)(以下簡稱《指南》)也同步實施。《指南》系統規定了排查整治的程式、內容、方法、技術條件及品質保證與控制要求,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法定職責提供了統一且清晰的操作依據,有力推動了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工作標準化、精細化落地。
  第一,直面“看不見的隱患”,實現精準排查。
  生態環境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十四五”期間,陜西省累計推動515家重點監管單位完成隱患排查及一輪“回頭看”行動,整治各類隱患點超過2700個。然而,實踐中仍暴露出顯著短板:企業普遍忽視埋地儲罐、管線和池體等隱蔽性設施,排查手段較為單一;依賴目視檢查的傳統方式,難以探測地下的滲漏位置;隱患判定標準參差不齊,部分企業排查敷衍,整治不到位。
  針對上述問題,《指南》在排查對象上突出風險權重,鎖定隱蔽性設施及重點區域防滲阻隔設施,同時明確區別於安全生産管理範疇,避免對地上設施的重復檢查,切實做到為企業“鬆綁”、讓監管提效。
  第二,技術驅動,讓地下隱患無所遁形。
  在延續2021年試行版總體架構的基礎上,《指南》在三個關鍵維度實現了顯著提升。
  現場排查體系更加完備。構建了目視檢查、資料檢查、滲漏檢測、土壤與地下水監測四類方法組合,特別是對隱蔽設施強化滲漏檢測要求,篩選出一批技術成熟、成本合理的檢測手段,同時明確了各類方法的最佳適用場景。
  隱患判定與整治有據可循。圍繞14類重點場所和11類重點設施設備,梳理形成138項具體隱患情形,企業可逐項對排版查;針對每類隱患分別提出整治要點,企業可按需選用;對於工程性整治措施,歸納形成典型模式和技術要點,供企業參照執行。從“如何查”“如何判”到“如何治”,全流程均有規範可依。
  臺賬管理更趨標準。以規範性附錄形式,明確了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清單、隱患排查整治臺賬的格式與內容要求,確保排查整治工作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減負”與“倒逼”並舉,兼顧環境安全與發展需求。
  一方面,聚焦可能引發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真隱患、真問題”,優化排查對象、精簡成果材料,精準鎖定工作重點和薄弱點,在保證工作品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增強隱患排查整治制度的執行力,明確制度建設的核心在於實施,並配套質控要點,為監管提供統一準繩,倒逼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指南》強調充分利用企業既有的安全生産、大氣和水環境管理等工作成果,避免重復排查。這一安排既體現了系統化治理思維,又有效降低了企業的制度性成本。
  第四,監管有“尺”,執法有“據”。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于2026年6月22日至7月1日派出工作組,對寶雞、漢中兩市共10家重點監管單位開展法定義務落實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結果發現8家企業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問題38項,主要包括隱患排查中遺漏埋地管道、埋地池體等隱蔽性設施;自行監測方案未明確重點監測單元類別,未按要求開展污染物濃度趨勢分析;防滲措施不到位,跑冒滴漏問題較為突出。
  上述問題恰恰凸顯了《指南》出臺的現實緊迫性。《指南》明確規定,對廠區全部場所及設施設備逐一識別是否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對隱蔽設施強化滲漏檢測;對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異常區域及時啟動補充排查整治。
  這些條款為地方監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和質檢標準——企業明確“查什麼、如何改”,監管部門掌握“看什麼、如何判”。
  第五,築牢腳下防線,守護“生命之水”。
  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根基,地下水是珍貴的戰略資源。我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正處在“穩中向好”的關鍵期,嚴防新增污染、鞏固治理成效是當前的重點任務。
  《指南》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法典要求、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的關鍵舉措,對於完善重點監管單位污染防治標準體系、補齊在産企業源頭防控技術短板具有深遠意義。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將加強宣貫解讀,推動隱患排查整治與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環境執法等工作的聯動協作,推進自行監測、周邊監測數據與隱患排查整治成果的互驗互證與趨勢分析。通過多環節協同發力,持續提升排查整治工作的規範性與實效性。
  (作者為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處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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