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1-01 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適用於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産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