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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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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rematory

標準號:GB 13801-2015

2015-07-01 實施

2015-07-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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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加強對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火葬場區域內遺體處理、遺物祭品焚燒過程中所産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火葬場排放的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是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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