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10-01 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二氧化硫、氟化物在保護蔬菜、果樹、桑茶、牧草以及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作物時的最高允許濃度值,作物據敏感程度分為敏感作物、中等敏感作物、抗性作物並列出了各農作物種類分別加以敘述。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