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生態環境標準

當前位置:首頁 > 生態環境標準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標準號: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 實施

2016-01-01 實施
分享到: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品質濃度。本標準首次發佈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准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廢止。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