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於設計車速大於25km/h 的M2、M3、N2 和N3 類及總品質大於3500kg 的M1 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産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2 類車輛已按GB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4762-2002)廢止。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