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排氣對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型式核準和生産一致性檢查的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凈功率不大於19kW發動機的型式核準和生産一致性檢查。 ——草坪機; ——油鋸; ——發電機; ——水泵; ——割灌機。 凈功率大於19kW但工作容積不大於1L的發動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用途的發動機。 ——用於驅動船舶行駛的發動機; ——用於地下採礦或地下採礦設備的發動機; ——應急救援設備用發動機; ——娛樂用車輛,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車和全地形車輛; ——為出口而製造的發動機。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