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第五階段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和判定方法。本標準修改採用歐盟(EC)No 715/2007法規《關於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排放污染物(歐5和歐6)的型式核準以及獲取汽車維護修理資訊的法規》和(EC) No 692/2008法規《對(EC) No 715/2007法規關於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排放污染物(歐5和歐6)的型式核準以及獲取汽車維護修理資訊的執行和修訂的法規》、以及聯合國歐盟經濟委員會ECE R83-06(2011)法規《關於根據發動機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車輛的統一規定》及其修訂法規的有關技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