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産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Ⅰ型試驗、Ⅱ型試驗修改採用全球統一技術法規《裝用點燃式或壓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的氣體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發動機燃油消耗的測量程式》(GTR No.2)、歐盟法規《關於二輪、三輪和四輪車輛的批准及市場監督》(No.168/2013)和《歐洲議會及理事會168/2013指令附錄5(A)的關於二輪、三輪和四輪車輛的環境及動力性能要求的增補法規》(No.13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