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品質,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以及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技術要求(包括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於設計車速大於25km/h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品質大於3500kg的M1類機動車裝用的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及其汽車的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型式核準。若裝備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N1和M2類車輛滿足GB 18352.3-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的耐久性技術要求,可不執行本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