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裝用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品質,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以及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設計車速大於25km/h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品質大於3500kg的M1類機動車裝用的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及其汽車的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N1和M2類車輛已經按照GB 18352.3-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的規定進行了在用車符合性檢查,可不執行本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