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要求,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防治機動車污染,提高車用柴油清潔化水準,促進技術進步和産業結構優化,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根據實施國家第四、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要求,規定了車用柴油中對機動車排放控制性能、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産生不利影響的有害物質含量和環保性能的控制指標。本標準適用於車用柴油。 在實施國家第四、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地區,銷售車用柴油可按照本標準的相關要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