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03-01 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於在農田中施用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城市下水沉澱池的污泥,某些有機物生産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庫、塘、溝、渠的沉澱底泥中污染物(如鎘、汞、鋁、鉻、砷、硼、銅、鋅、鎳、礦物油、苯並(a)芘)的控制標準。如鎘在pH<6.5的酸性土壤上,最高容許含量為5mg/kg幹污泥;在pH≥6.5的中性和鹼性土壤上,其含量為20mg/kg幹污泥。標準同時説明污泥每年用量不超過2000kg(以幹污泥計)及施用年限,並配有監測方法。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