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06-01 實施
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伴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産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