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項目竣工輻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工作,制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項目竣工輻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的格式與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報告內容進行調整。竣工輻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應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一部分,並同步編制。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項目竣工輻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的格式與內容(HJ 11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