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 范核技術利用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員輻射安全,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核技術利用新、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和退役項目終態驗收的驗收工作程式、驗收自查、驗收監測、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和後續工作等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