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輻射防護規定》(GB 8703)和《低中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淺地層處置規定》(GB 9132),並結合我國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規定了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場基本建設時期各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是的目的、內容和深度,以及編寫的標準格式和具體要求。 本導則適用於一切地上或地下的、具有防護覆蓋層的、有工序屏障或沒有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本導則不適用於放射性固體廢物在天然或人工岩洞(包括廢礦井)內的處置。
核設施環境保護管理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格式與內容(HJ/J 5.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