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核電發展的具體情況,規範核電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本標準的附錄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首次發佈于1988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核電安全監管司提出。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本標準環境保護部于2016年06月24日批准。本標準自2016年10月0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