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規範核醫學的輻射安全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核醫學輻射防護與安全要求,包括總則、選址和佈局、工作場所的輻射安全和防護、放射性廢物的管理、輻射監測等內容。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 C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核醫學輻射防護與安全要求(HJ 118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