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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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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Water quality sampling —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handling of samples

標準號:HJ 493—2009 代替GB 12999—91

2009-11-01 實施

2009-11-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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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樣從容器的準備到添加保護劑等各環節的保存措施以及樣品的標簽設計、運輸、接收和保證樣品保存品質的條款。 本標準適用於天然水、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等。當所採集的水樣(暫態樣或混合樣)不能立即在現場分析,必須送往實驗室測試時,本標準所提供的樣品保存技術與管理程式是適用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1年1月25日批准、發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採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GB 12999-91)廢止。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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