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化氫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化氫的硝酸銀容量法。 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HJ 548-2009)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佈于2009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HJ 548-2016代替HJ 54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