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 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攜帶型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