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一氧化碳(CO)和氯化氫(HCl)的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 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CO)、氯化氫HCl)自動監測系統組成和功能、技術性 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作維護、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以及數 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