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範環境空氣品質指數發佈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指數的分級方案、計算方法、級別與類別,還規定了空氣品質指數日報、實時報和預報的發佈內容、發佈格式和其他相關要求。
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佈于2012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空氣品質分指數對應的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的濃度限值及説明;
——增加了空氣污染物的敏感人群;
——調整了空氣品質指數日報和實時報的指標,調整了實時報中顆粒物的空氣品質分指數計算方法;
——刪除了超標污染物的定義和確定方法;
——調整了空氣品質指數發佈要求,增加了數據完整性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