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範環境空氣品質評價工作,保證環境空氣品質評價結果的統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評價的術語定義、評價範圍、評價時段、評價項目、評價方法及數據統計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品質評價技術規範(試行)》(HJ 663—2013)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佈于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評價定義,增加了例外事件定義;
——調整了數據統計有效性規定、數據完整性要求、數據修約要求;
——增加了多項目日綜合達標率(達標天數比例)計算方法;
——調整了環境空氣品質狀況比較評價方法;
——增加了三年滑動平均計算方法。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品質評價技術規範(試行)》(HJ 663—2013)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