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5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和《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攜帶型紅外吸收儀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攜帶型紅外吸收儀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