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保護環境,為鉛冶煉工業企業開展清潔生産提供技術支援和導向,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行業技術、裝備水準和管理水準,粗鉛冶煉業企業清潔生産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共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産先進水準,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産先進水準,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産基本水準。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准將適時修訂。本標準規定了粗鉛冶煉業企業清潔生産的一般要求。本標准將粗鉛冶煉業清潔生産指標分為六類,即生産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産品指標、污染物産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於粗鉛冶煉生産企業的清潔生産審核、清潔生産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産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産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