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保護環境,為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業開展清潔生産提供技術支援和導向,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行業技術、裝備水準和管理水準,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業清潔生産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産先進水準,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産先進水準,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産基本水準。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本標准將不斷修訂。本標準規定了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業清潔生産的一般要求。本標准將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業清潔生産指標分為六類,即生産工藝與裝備指標、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産品指標、污染物産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廢鉛酸蓄電池鉛回收業企業的清潔生産審核和清潔生産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産績效評估和清潔生産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