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 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一般性原則、程式、內容和方法。 本標準附錄 A 和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