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 案》,保護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工作程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C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