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地表水和沉積物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範涉及地表水和沉積物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涉及地表水和沉積物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程式、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附錄 A 和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