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硫酸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硫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為首次發佈。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硫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