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促進食品加工製造業生産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加工製造業排污單位、生産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食品加工製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於本標準。食品加工製造業排污單位、生産設施和食品加工製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産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