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河流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點位布設與監測頻次、監測方法、品質保證和品質控制、評價方法等技術內容。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G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