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9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 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落實我部監督“濕地生 態環境保護”的職責要求,改善濕地生態環境品質,規範濕地生態品質評價的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濕地生態品質評價的適用範圍、評價指標與計算方法、綜合指數計算方法與分級標準的具體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 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 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