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 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指導和規範生態環境規劃編制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規劃編制的一般性原則、程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 和附錄C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