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文件,規範破壞生態或污染環境行為導致的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工作程式、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附錄A 和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