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品質,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根據現行法律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達標排放義務的規定,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規定了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