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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特徵 |
常見組分或廢物名稱 |
收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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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廢物 |
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 |
1.被患者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銳器以外的廢物; 2.使用後廢棄的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如注射器、輸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實驗室及科室廢棄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標本和容器; 4.隔離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産生的廢棄物。 |
1.收集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的醫療廢物包裝袋中;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應在産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3.隔離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産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醫療廢物包裝袋盛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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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性廢物 |
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 |
1.廢棄的金屬類銳器,如針頭、縫合針、針灸針、探針、穿刺針、解剖刀、手術刀、手術鋸、備皮刀、鋼釘和導絲等; 2.廢棄的玻璃類銳器,如蓋玻片、載玻片、玻璃安瓿等; 3.廢棄的其他材質類銳器。 |
1.收集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達到3/4滿時,應當封閉嚴密,按流程運送、貯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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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廢物 |
診療過程中産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屍體等。 |
1.手術及其他醫學服務過程中産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 2.病理切片後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蠟塊; 3.廢棄的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和屍體; 4.16周胎齡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組織等; 5. 確診、疑似傳染病或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産婦的胎盤。 |
1.收集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HJ421)的醫療廢物包裝袋中; 2.確診、疑似傳染病産婦或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産婦的胎盤應使用雙層醫療廢物包裝袋盛裝; 3.可進行防腐或者低溫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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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性廢物 |
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物。 |
1.廢棄的一般性藥物; 2.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 3.廢棄的疫苗及血液製品。 |
1.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併入感染性廢物中,但應在標簽中註明; 2.批量廢棄的藥物性廢物,收集後應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或者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進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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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廢物 |
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 |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業來源的危險廢物,如含汞血壓計、含汞體溫計,廢棄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殘余物等。 |
1.收集于容器中,粘貼標簽並註明主要成分; 2.收集後應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或者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進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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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豁免環節 |
豁免條件 |
豁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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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密封藥瓶、安瓿瓶等玻璃藥瓶 |
收集 |
盛裝容器應滿足防滲漏、防刺破要求,並有醫療廢物標識或者外加一層醫療廢物包裝袋。標簽為損傷性廢物,並註明:密封藥瓶或者安瓿瓶。 |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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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導絲 |
收集 |
盛裝容器應滿足防滲漏、防刺破要求,並有醫療廢物標識或者外加一層醫療廢物包裝袋。標簽為損傷性廢物,並註明:導絲。 |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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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棉簽、棉球、輸液貼 |
全部環節 |
患者自行用於按壓止血而未收集于醫療廢物容器中的棉簽、棉球、輸液貼。 |
全過程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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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以及相關技術可處理的病理性廢物 |
運輸、貯存、處置 |
按照相關處理標準規範,採用高溫蒸汽、微波、化學消毒、高溫幹熱或者其他方式消毒處理後,在滿足相關入廠(場)要求的前提下,運輸至生活垃圾焚燒廠或生活垃圾填埋場等處置。 |
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